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5609300
邮政编码: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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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本机关概况、新闻动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栏目,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包含政策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分类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文号、正文、作者、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来源单位、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机关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通过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 zrzyj.nanning.gov.cn)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微博、新闻媒体及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到工作机构领取或在本指南附件(详见附件)下载填写。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我局,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收件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联系电话:0771-5609300。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左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填写《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三)申请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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