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其他科室(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局主要职能、领导简介及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南宁市万博体育官网,manbetx体育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及其他国土资源规划、南宁市城区基准地价等;
(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国土资源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权限、法定办结期限、承诺办结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包括行政处罚依据、机构、条件、数量、程序、监督机构、标准和重大案件处理结果;
(六)在政府公开一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公开交易信息及成交结果;
(七)监督投诉及联系方式。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我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风行风监督举报地址、电话或网络举报邮箱;
(八)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责任追究、善后处理情况;
(九)我局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等财政信息;
(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情况;
(十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1.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2.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动态(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等情况);
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
4.国土资源统计信息。
(十二)人事管理信息。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奖惩等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预告、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等情况;
(十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十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及联系方式;
(十五)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十六)我局制订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十七)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
(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
(三)我局门户网站;
(四)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五)新闻发布会,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办事服务指南手册;
(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科室(部门)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局领导批准公开,并在获得批准公开后3日内予以公开。局领导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批示。
第八条?公文类信息的主动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稿科室(部门)决定是否公开公文并选择信息公开方式(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及发文笺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非政府信息”);
(二)局办公室审核并发文;
(三)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公开并保存公文原件。
第九条?其它信息的主动公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持有科室(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详见附件1);
(二)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依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办理,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局领导审批后,由局政策法规科在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相关科室(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产生时间。
第十二条??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由其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公开。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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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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