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和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应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年度预决算、基建、采购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按国家规定统一规范办事格式文本。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
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上报局机关备案。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及时要求改正,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第七条 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五)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七)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除局属各单位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其活动可依照《南宁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或《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我局应定期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局属各单位要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保密制度、备案制度;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各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和我局应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举报、投诉,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各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四)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五)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六)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七)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有违反本制度且情节严重的,由我局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