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业务相关的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或不完全,容易引起片面理解,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明确、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科室(部门)负责澄清其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部门)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澄清意见,我局难以确认的,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四)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及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发布更正通知及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