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属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四条 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附件: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