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法规规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决策信息;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财政管理;人事信息;行政职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急监察;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保障、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府信息的形成与发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本局门户网站;其他合法公开渠道。
第五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科室(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各科室(部门)应对信息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应对已采集的信息是否涉密提出意见,并确定信息公开属性。信息公开的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已采集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公开审核后的已采集信息经法律法规或组织授权的行政机关领导审阅、修改、确认信息属性、签发即形成政府信息。
信息签发日期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政策法规科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在信息形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录入正确、完整、及时。属于重大或紧急事件处置的政府信息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按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下两种情况应当采取应急处置:
(一)公开的信息造成公众错误理解或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二)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报、预防和实际灾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相关科室(部门)负责采集和处理发布后公众和社会的反应程度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准确而简要信息,随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