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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16 09:37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科室(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要求填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向受理科室(部门)索取,也可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科室(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六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完备的,应予以受理,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按公文办理程序转具体承办科室(部门),同时告知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科室(部门)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详见附件2);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内容,或者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详见附件3),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进行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开后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答复申请人期限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我局应按《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并以会签形式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科室(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及其他答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并于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予以归档并交至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五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主办

地址:南宁市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邮编:530021 联系方式:0771-5609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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