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部门)拟将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进行保密审查;
(二)局办公室对初步意见进行复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政策法规科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进行签发;
(三)不能确定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详见附件1)。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的签名、日期;
(五)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提交保密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详见附件2);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二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根据《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docx
2.申请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