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收费单位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依据 | 减免政策 | 是否涉企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一 | 土地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 1.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 是 | |
(一) | 土地权属调查 |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 | 2.桂财综[2011]140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
1 |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0.10元/平方米 |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 |||||
2 |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0.25元/平方米 |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 |||||
3 |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 0.20元/平方米 | ||||||
4 | 城镇居民 | 0.30元/平方米 | ||||||
(二) | 变更权属调查 | |||||||
1 | 单位 | 0.80元/平方米 | ||||||
2 | 个人 | 1.60元/平方米 | ||||||
3 | 三资企业 | 0.80元/平方米 | ||||||
(三)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
1 | 单位 | 10.00元/证 | ||||||
2 | 个人 | 5.00元/证 | ||||||
3 |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 10.00元/证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二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是 | ||
(一) |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 10元/平方米 | 2.《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 |||||
(二) | 工业项目用地 | 8元/平方米 | ||||||
(三) | 基础设施用地 | 6元/平方米 | ||||||
(四) | 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 5元/平方米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三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地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市蔬菜生产基地的通知》(桂政发[1993]64号)第二条;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1]76)第四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亩5万元”。 | 根据《根据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是 | |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 四 | 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避《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 | 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减半收取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按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6]2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 是 | ||
(一) |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 2、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26号) | ||||||
1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转让交易鉴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南价费[2016]10号 | |||||
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3.00% | 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做好取消和减免一批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价费[2016]8号) |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2.00% |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00% |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35% |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以下部分 | 0.25% |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08% | ||||||
2 | 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 | |||||||
① | ①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2.50% |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 1.50% |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 1.00% |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 0.50% |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30% |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 0.10% | ||||||
3 | 咨询服务 | |||||||
① | 书面咨询 | 单位或个人 | 双方协议 | |||||
4 | 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 单位或个人自愿购买 | 50 | |||||
5 | 场地租赁费 |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等中介机构 | 协商确定 | |||||
(二) |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避《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 | 无 | 是 | |||
1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2、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3]120号) | |||||
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2、交易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4% |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3% |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0% |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80% |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30% |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 | 0.15% | ||||||
2 | 招标、拍卖、挂牌转让 | 1、交易成交: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
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2、交易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机构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 3.50% |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2% | ||||||
③ | 成交价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1.50% | ||||||
④ | 成交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80% | ||||||
⑤ | 成交价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 0.30% | ||||||
⑥ | 成交价1亿元以上 | 0.15% | ||||||
3 | 协议出让 | 1、由受让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按成交价的1%计费 | |||||
4 | 协议转让 | 1、协议转让含作价入股、合作联营、交换等交易。2、由矿业权交易双方各承担50%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
① |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1% | ||||||
② | 成交价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 0.40% | ||||||
③ | 成交价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0.30% | ||||||
④ | 成交价500万元以上 | 0.15% | ||||||
5 | 租赁 | 1、由出租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2、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 ||||||
① | 租金总额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 | 1% | ||||||
② | 租金总额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 | 0.60% | ||||||
③ | 租金总额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 0.30% | ||||||
④ | 租金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15% | ||||||
⑤ | 租金总额1000万元以上 | 0.10% | ||||||
6 | 抵押 | 由抵押方承担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按每宗1000元收取 |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土地资源依法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发布时间:2016-06-08 17:39 来源: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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