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和范围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 | 土地登记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 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
1.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2.桂财综[2011]140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 | ||
(一) | 土地权属调查 | |||||
1 |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 元/平方米 | 0.10 | |||
2 |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元/平方米 | 0.25 | |||
3 |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 元/平方米 | 0.20 | |||
4 | 城镇居民 | 元/平方米 | 0.30 | |||
(二) | 变更权属调查 | |||||
1 | 单位 | 元/平方米 | 0.80 | |||
2 | 个人 | 元/平方米 | 1.60 | |||
3 | 三资企业 | 元/平方米 | 0.80 | |||
(三)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
1 | 单位 | 元/证 | 10.00 | |||
2 | 个人 | 元/证 | 5.00 | |||
3 |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 元/证 | 10.00 | |||
二 | 土地闲置费 |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37号) 2.《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一) |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 元/平方米 | 10.00 | |||
(二) | 工业项目用地 | 元/平方米 | 8.00 | |||
(三) | 基础设施用地 | 元/平方米 | 6.00 | |||
(四) | 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 元/平方米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