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1494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南宁土出(五象)字201500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次补充协议》 [南自然(五象)延字20210001号],宗地号为450108001206GB00088,宗地位于银海大道南面,宗地面积为44399.30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9月9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由于宗地东南侧与相邻储备地块存在较大的高差(土方未清运),项目施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宗地内通信光缆(含国防光缆)未迁移及宗地水电未通等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