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1451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自然(五象)让字2022008号],宗地号为450108001206GB00237,宗地位于良庆区云村路以北、英岭路以东,宗地面积为3913.81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7月9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由于该宗地与周边450108001206GB00257及450108001206GB00199宗地在合宗前,周边市政道路未完善、水电未通,且地块较为狭长不利于综合利用,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