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自然(服)让字2022004],宗地号为450103450001GB00188,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22B01176,宗地位于青秀区仙葫五合柳南高速路以北,四至为:东至018M3P-018M3Q 国有土地,南至018M3Q-018M0G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至018M0G-018M0J 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至018M0J-018M3P国有土地,宗地面积为41752.96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2年8月1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4〕第45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宗地内石油管道未迁改,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