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1087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0103004003GB00717宗地第二次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自然(审)延字20220014号],宗地号为450103004003GB00717,宗地位于青秀区高坡岭路东侧,四至为:东至0109U-012BR7国有土地,南至012BR7-012BRB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至012BRB-0101A9高坡岭路、0101A9-01003P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1003Q-01003F国有土地、01003F-01003G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101A0-01019Y国有土地,北至01019Y-01019U规划道路,宗地面积为39432.59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4〕第2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屯里油库附着物未拆除,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