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1079
根据我局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自然(服)让字2020084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20B48464,宗地号为450103450003GB00117,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三帽岭路南侧、虎岭大道北侧,四至为:东至014WE8-014WEB 规划道路,南至014WEB-014WEC 国有土地,西至014WEC-014WE4 规划道路,北至014WE4-014WE6 国有土地;014WE6-014WE8 规划道路,面积为29002.01平方米。
2020年12月1日,我局与青秀区人民政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 、广西汇贤置业有限公司签订《450103450003GB00117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宗地履约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受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你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
2022年6月8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广西柳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50103450003GB00117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自然(审)延字20220010号],重新约定动工的日期为2023年2月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4〕第1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周边市政道路尚未建成,导致宗地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