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0678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自然(服)让字2019029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9B41455,宗地号为450107100204GB00008,宗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东南村324国道旁,四至为:东至 013V5X-013V4H 国有土地,南至013V4H-013V4K 国有土地、013V4K-013V53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东南村民委员会、013V53-013V55 国有土地,西至013V55-013V59 国有土地,北至013V59-013V5X 国有土地,面积为335414.1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1月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3〕第1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