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010525
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的《0802042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宗地号为450103450005GB00282(原宗地号0802042),宗地位于青秀区仙葫大道仙葫经济开发区金葫一区,四至为:东至000K66-000K39 仙葫大道,南至000K69-000K68 莫罕谨宅基地,西至000K68-000K67小区道路,北至000K67-000K66 金葫一街,面积为256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3〕第2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导致宗地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