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11434
2021年6月4日,我局与广西九千万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签订《南宁自然(服)让字202102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确定450105003204GB00113宗地受让人变更为你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由你公司承接并继续履行。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3〕第3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