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10721
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南自然(高新)让字2020021号、南自然(高新)让字2020022号],电子监管号分别为4501002021B00146、4501002021B00157,宗地号分别为450107008202GB00170、450107008202GB00171,该两宗地位于南宁高新区芦村岭路南面、园北路西面,宗地面积分别20331.03平方米、14553.53平方米。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该两宗地的动工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之前。
上述两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高新)资字〔2023〕第1号、南自然(高新)资字〔2023〕第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450107008202GB00170、450107008202GB00171宗地属于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以高新区党工委会2023年第11号会议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退地申请时间为准)。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