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10232
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8057],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8B37716,宗地号为450107100201GB00549,宗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四至为:东至012XAD-012XAE广西地大农产品有限公司,南至012XAE-012XA8国有土地,西至012XA8-012XA9规划道路,北至012XA9-012XAD国有土地,面积为17830.09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2〕第2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政府未及时将土地平整到位,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