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10228
根据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自然(服)让字2019041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9B43496,宗地号为450102101202GB00096,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金仑路东侧、那况路北侧,四至为:东至014B1R-014B1X国有土地,南至014B1X-014B1Y国有土地,西至014B1Y-014B1J国有土地,北至014B1J-014B1R国有土地,面积为53315.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7月5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2〕第7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机构改革、周边市政道路建设未完成及青运会场馆建设施工便道占用宗地,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