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11314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450105002002GB00072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自然(审)延字20200013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4B16295,宗地号为450105002002GB00072,宗地位于江南区白沙大道以北,四至为:东至EH0793-00LHSH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南至00LHSH-00LHSG 国有土地,西至00LHSG-003BK8 国有土地,北至003BK8-EH0793 广西南南铝加工有限公司,面积为22712.6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2〕第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全市铝产业布局发生变化,需对宗地建设项目进行针对性调整,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