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11158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自然(审)让字20200002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20B45256,宗地号为450103450002GB05535,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桂海外环高速东侧、凤岭南路南侧,四至为:东至014KGH-014KGK国有土地,南至014KGK-014KG4国有土地,西至014KG4-014KG8国有土地,北至014KG8-014KGH规划道路,面积为49704.60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1年4月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2〕第4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地块置换工作未完成,导致该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