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7052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B33637,宗地号为450109100001GB00545,宗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以北、仁信路以东,四至为:东至011ENT-0121BP国有土地,南至0121BP-011ENQ国有土地,西至011ENQ-011ENR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北至011ENR-011ENT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面积为9197.86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1〕第2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因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中国—东盟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集聚区(二期工程)规划布局要求,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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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