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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审)字20180068号],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8B34705,宗地号为450108001012GB02474,宗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二区西平二街,四至为:东至012RWW-012RWX国有土地,南至012RWX-012RWY国有土地,西至012RWY-012RWV西平二街,北至012RWV-012RWW国有土地,面积为1286.31平方米。2018年7月4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的规定,宗地应于2019年7月4日前动工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06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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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