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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50103004002GB00020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审)字20170020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3B14586,宗地号为450103004002GB00020,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南侧,四至为:东至00H1ES-00H1F3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至00H1F3-00H1EW竹排冲,西至00H1EW-00H1EU金湖路,北至00H1EU-00H1ES贤宾路,面积为6694.6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7月1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1〕第5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精神和涉及土地置换改变用途,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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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