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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7038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B32782,宗地号为450102101201GB00066,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虎岭大道以北、长岭大道以西,四至为:东至0120LK-0120LL规划道路,南至0120LL-0120LT规划道路,西至0120LT-0120LU规划道路,北至0120LU-0120LK规划道路,面积为116532.86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11月15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1〕第45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涉及土地置换改变用途,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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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