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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出(服)字2018009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8B33980,宗地号为450107100204GB00004,宗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四至为:东至011NVW-011NVV广西南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至011NVV-012KC0规划道路,西至012KC0-012KC5规划道路,北至012KC5-011NVW规划道路,面积为103714.96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8月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04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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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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