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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你单位下发的《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高峰派出所450103004003GB00010宗地延期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南国土审(延)函〔2017〕4号],宗地号为450103004003GB00010(原宗地号0419915),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东面,四至为:东至002IYN-DS1697规划道路,南至DS1697-002IYX南宁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至002IYX-002IYQ凤翔路,北至002IYQ-002IYN规划道路,面积为3317.59平方米,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7月1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1〕第008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精神,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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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