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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给你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南宁土划(审)字2017023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A31487,宗地号为450103002009GB00615,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西侧、英华路南侧,四至为:东至0O6326-011YPA柳沙路,南至011YPA-011YPP荔滨大道,西至011YPP-0O6310道路,北至0O6310-0O6326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面积为32692.72平方米。2018年10月8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南宁柳沙三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50103002009GB00614、450103002009GB00615宗地延期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南国土审(延)函〔2018〕10号],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04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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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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