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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你公司与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出(五象)字2017040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17B34532,宗地号为450108100209GB00048,宗地位于南宁市海晖路西侧、金良路北侧,四至为:东至海晖路、南至金海路、西至岗平路、北至庆显岭路,面积为38288.4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出(五象)字2017040号]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编号:南自然资字[2020]第000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你公司称因总平方案在与北地块整体报审时未通过审批、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市政配套双电源市电引接以及市政配套双电源市电引接未落实,导致无法动工开发;但以上原因不影响项目开工建设,应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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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