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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7010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B30095,宗地号为450103005007GB00415,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会秀路以南,四至为:东至011N3R-00NGVG会秀路,南至00NGVG-011N42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西至011N42-011N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北至011N41-011N3R会秀路,面积为9716平方米。2018年10月26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南宁威宁邻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50103005007GB00415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审)字20180018号],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019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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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