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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7041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B33367,宗地号为450102101202GB00060,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那况路以南、金仑路以东,四至为:东至0104RF-0104VG南宁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至0104VG-0104VD规划道路,西至0104VD-0104RE金仑路,北至0104RE-0104RF广西广缘汽车有限公司,面积为9265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03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广西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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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