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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南宁土出(五象)字2015007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次补充协议》[南宁土延(五象)字20160005号],宗地号为450109100201GB00074,宗地位于步云路北侧,面积为15893.9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编号:2018072016)。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地块上有坟墓、高压线没有迁移,地块周边道路未达到通行条件,以及项目地块被步云路与43号路展宽段占用300多平方米,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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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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