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与广西元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7040号],与你公司、广西元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南宁土出(服)字201704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7B33350,宗地号为450102101202GB00081,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那况路以南、金仑路以东,面积为9283.75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0〕第14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因宗地建设项目周边市政道路未开工建设,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