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原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武鸣(华)土出字[2015]116号},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501222015B01582,宗地号为450122451502GB00061,宗地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岗大道与宝源北路交界处西南侧,面积为33316.85平方米。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武鸣(华)土出字[2015]116号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并按期动工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