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9010831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你单位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51118号],宗地号为450107009201GB00035,宗地位于南宁高新区石洲路与石埠路交叉口西南侧,四至为:东至010C44-010C4A 国有用地,南至010C4A-010C4K 石埠路,西至010C4K-010C43 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北至010C43-010C44 石埠街道办事处石埠村,面积为45334.41平方米。2017年2月9日,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南宁土划(高新)字2016003号],规定该宗地项目应于2018年2月9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2021年2月9日之前竣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高新)资字〔2019〕第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用地不在《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而该片区的村庄规划于2019年6月25日方获得批复,因此影响了该宗地的项目报建,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