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9010739
朱陈平:
原邕宁县土地管理局与你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号为030027,宗地位于南宁市原邕宁县那马镇那马村(南北二级公路十九公里右侧),面积为30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该宗地项目约定开竣工期限。
你与原邕宁县土地局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约定动工开发时限,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3号)的精神,该宗地在2008年解决了村民阻拦问题,即交付土地能使用之日起算,再给予一年的合理报建期限,则该宗地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而该宗地至今没有动工开发建设,该宗地未开工建设已超过一年以上,我局已向你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编号:2018072061)。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从2000年至2008年间,因征地问题受村民阻拦无法使用土地;2009年至今该宗地因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为不规范的“虾场、综合用地”,且未明确初始容积率等重要指标而导致规划部门无法出具该宗地初始规划设计条件,以及那马镇总体规划修编等问题而未能办理用地手续,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