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9010296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你单位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14166号],宗地号为450103005209GB00141,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南面,面积为204718.03平方米。2017年1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核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0425035、450103005209GB00027、450103005209GB00033、450103005209GB00107宗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南国土审(调)批〔2017〕2号],同意将0425035、450103005209GB
00027、450103005209GB00033、450103005209GB00107宗地合宗,合宗后新宗地号为450103005209GB00141,并规定宗地建设项目于2017年10月18日之前开工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8〕第06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宗地部分土地被收回作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导致宗地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