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8010832
潘理:
我局与你方签订《5014052006宗地协议》,宗地编号5014052006,宗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6号地块,四至为:东至00ESA7-00ESA4潘理、南至00ESA4-00ET70道路、西至00ET70-00ET70潘理、北至00ET71-00ESA7道路,面积为72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之前。2013年8月13日,你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宁国用(2013)第611317号],其证上载明将宗地号5014052006转换为450108001012GB00537。
450108001012GB00537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8〕第05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你方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