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8010664
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高新)字20150008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5B19586,宗地号为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位于高新区宁六路西面、安五路北面,四至为:东至00KXG9-00MV67宁六路,南至00MV67-00MV65安五路、00MV65-00MV63国有土地,西至00MV63-00KXFY宁五路,北至00KXFY-00KXG9广西昆泽药业有限公司,面积为66773.76平方米。2017年7月28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高新)字20170007号],重新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应于2017年5月26日之前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5月26日之前竣工。
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存在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8〕第046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第三十条第一款“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的规定,认定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情形为: 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应于2017年5月26日前开工建设,但你公司未按《南宁市第三运输公司450107008202GB00037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高新)字20170007号]约定的开工日期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建设,不符合动工开发规定,属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