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801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宁土出字(补)2012104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2B11179,宗地号为450103005007GB00045(原宗地号0416984),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东南面,四至为:东北至00GYSG~00GYS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东南至00GYSH~0027V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南至0027V0~004NXC 规划道路,西北至004NXC~00GYSG 广西电视台,面积为8094.4平方米。2015年2月5日,我局与你单位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50103005007GB00045宗地第二次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审)字20150011号],重新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11月13日之前开工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8〕第17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该宗地建设项目因日照问题与相邻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无法按规划条件建设,且政府正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导致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