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8010199
广西港峰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5037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5B20039,宗地号为450102101201GB00050,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松柏路东侧,四至为:东至00NEU2-00NEU0国有土地,南至00NEU0-00LT8E国有土地、00LT8E-00LT8C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至00LT8C-008XQU 松柏路,北至008XQU-00NEU2广西博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积为20827.90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12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项目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于2018年1月25日才清理完成,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