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1066
南宁吉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国土合字[2004]第7号),宗地号为0301228,宗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虎邱村八组,面积为2147.52平方米。2013年6月14日,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南宁吉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0301228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6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范围内有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虎丘村八组的建筑物至今未拆除,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