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85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补)2014012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3B14418,宗地号为450103001001GB00012,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号,出让面积为9709.21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危旧房改造)。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450103001001GB00012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宁土延(审)字20150040号〕重新约定动工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5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危旧住房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