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685
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南国土合字〔2007〕第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次补充协议》,宗地号为450102101013GB00027(原宗地号3503113),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20号,四至为:东至 002VOH - 00LEAQ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委会,南至 00LEAQ-00LEAU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委会,西至 00LEAU - 002VOF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鸡村委会,北至002VOF-002VOH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面积为86236.89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6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上有村民祖坟尚未迁移,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东阳 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