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677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勘测设计院:
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补出(审)字20150001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4B15449,宗地号为450107002201GB00132,位于南宁市望州路300号,面积为9501.02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3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代建合同纠纷正在诉讼中,导致宗地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属诉讼原因造成闲置,应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东阳 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