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605
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邕宁县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9-2),取得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原大沙田开发区25小区)的土地使用权。2004年6月17日,你公司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2004)第026065986号],宗地号:5986,面积3640.7平方米。因该宗地建设项目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2004)第026065986号]发证日期应视为该宗地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因此该宗地动工日期为2005年6月17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应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1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宗地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若晖 0771-5609405)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