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551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字2013131,电子监管号:4501002013B14586号),宗地号为450103004002GB00020,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南侧,四至为:东至00H1ES - 00H1F3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至00H1F3 - 00H1EW 竹排冲;西至00H1EW - 00H1EU 金湖路;北至00H1EU - 00H1ES 贤宾路。面积为6694.68平方米,合同约定动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之前,重新约定于2015年12月26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3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苏首兴 李宛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