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7010550
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土出(服)字2015019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15B19175号),宗地号为450102101201GB00044,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南面,四至为:东至 00N4HG - 00N4GY 规划道路;南至00N4GY - 00N4GW 规划道路;西至00N4GW - 00N4H3 规划道路;北至00N4H3 - 00N4HG 规划道路。面积为207092.96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国土资字〔2017〕第03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宗地建设项目周边无市政道路联通,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苏首兴 李宛0771-5609408)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3日